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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纳税期限调整。看各地税种综合申报放大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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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16 17:24:0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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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八分钟,知晓财税事。大家早上好,今天是2020年9月24日星期四,我是你们的主播伟凡,下面请您享用由《亿企学会》APP为您准备的财税早餐。
财税早班车
主播 │ 伟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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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发布通知,纳税期限调整,征期申报方式大改!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纳税期限调整,征期申报方式大改!

9月11日,北京税务正式发布《关于实行综合申报的公告》:


公告重点内容如下:

1、实行综合申报:自2020年10月1日起,纳税人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预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中一个或多个税种时,可选择综合申报。

2、适用于:综合申报主要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按实际利润额按季预缴的查账征收企业,暂不涵盖按月预缴企业、核定征收企业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

3、调整印花税纳税期限:印花税按季或者按次计征。实行按季计征的,纳税人应当于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4、施行时间:本公告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上海、山东等多地推行税种综合申报

采用综合申报,北京并不是首例,早在7月底,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支持和服务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通知中就提出五税合一综合申报。


通知中第三点便是综合申报:推行“五税合一”综合申报。进一步简并征期,将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按次申报的除外)、土地增值税等四个税种统一按季申报。

纳税人在申报上述四个税种和企业所得税时,可选择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税种综合申报,实现“一张报表、一次申报、一次缴款、一张凭证”。

另外,上海、山东等地区也发布税种综合申报通知:


上海除采用综合申报外,还调整了相关税种纳税期限,以下是政策内容节选:

二、调整相关税种纳税期限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实行按季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于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开发建造的房地产,土地增值税实行按季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于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三)印花税印花税按季或者按次计征。实行按季计征的,纳税人应当于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二条关于纳税期限的有关规定,2020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纳税人可选择按原纳税期限和方式申报缴纳税款。


通告原文(节选)

一、办理对象

1、税种综合申报:纳税人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中的一个或者多个税种时,可以通过“税种综合申报”功能填写相应申报表,相关数据自动汇总到税种综合申报表,实现五个税种一个入口一次综合申报。

2、主附税费合并申报:纳税人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专项收入和文化事业建设费时,可以通过“主附税费合并申报”功能,填写完增值税和消费税申报表后,主税已申报信息自动带入到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费)申报表中,完成所有申报表填报后,实现七个主附税费一次性合并申报。

二、办理方式

1、税种综合申报

登录山东省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税种综合申报”进行操作。

系统根据纳税人税种认定信息,在功能列表中显示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申报表,纳税人填写需要申报的申报表,填写完成后相关数据自动汇总到税种综合申报表中,点击“申报”按钮一次性提交申报,系统自动显示各税种申报结果。

2、主附税费合并申报

登录山东省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主附税费合并申报”进行操作。

系统根据纳税人税费种认定信息,在功能列表显示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水利建设专项收入申报表,纳税人依次点击“填写申报表”按钮填写申报信息,完成后点击浏览器“关闭”按钮,返回主附税费合并申报页面,点击“确认主附税费合并申报”按钮一次性提交申报,系统自动显示各税费种申报结果。

小规模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别多缴税

问题:非湖北地区的小规模纳税人9月份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原政策是3%减按2%缴纳增值税,现在是否可以按照1%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答案:可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 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自3月1日至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及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因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适用“3%的征收率”,所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取得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取得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减按1%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END
本文来源│税务总局、上海税务、北京税务、山东税务、厦门税务局,亿企学会整理。
如对版权有异议,请联系后台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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